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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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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讀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會展業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萬州府辦發20231

           

          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萬州區會展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1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萬州區會展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會展活動的管理,規范會展活動秩序,促進會展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行政區域內的會展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是指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下同)招商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場所和預定時間內舉辦的物品、技術服務展覽、展銷等商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會展實施方案和計劃,對會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承擔會展活動各項責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承辦單位,是指接受主辦單位委托,負責布展、展品運輸、安全保衛等具體會展事項的單位。

          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有相應的管理機構、資金、人員,建立相應的措施和制度。

          第四條  會展業管理遵循市場規則,倡導有序競爭,鼓勵行業自律,進行適度監管,依法維護會展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區商務是會展業行業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會展業行業發展規劃和標準,指導全區會展業規范發展;

          (二)負責會展活動的申請審查和備案登記;

          (三)負責會展業的統計、培訓和行業信息公布等;

          (四)法律法規明確的以及區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區發展改革、公安、住房城鄉建、城市管理、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信訪、萬州海關、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能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實行會展計劃提前申報和統籌管理制度。每年11月,主辦單位將下一年度擬舉辦的會展計劃報區商務委。區商務委將會展計劃統籌后,報區政府會展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并公布。對同類題材且舉辦時間間隔不足一個月的會展,由區商務委協調,引導舉辦單位有序辦展。

          第八條  實行會展單位資格審查和會展活動備案登記制度。會展主辦單位應在會展舉辦首日45,向區商務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舉辦單位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舉辦的會展,還應提交聯合舉辦協議書;

          (三)會展活動方案,包括會展活動目的、名稱、內容、舉辦單位、起止時間、活動地點、展位收費標準、組織(籌備)工作辦公地點、聯系電話等;

          (四)會展活動安保方案、應急、消費質量管控方案等現場管理文件;

          (五)現場布置、展間設計、應急疏散等效果圖;

          (六)承諾書;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區商務在收到申請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情況回復。對符合辦展條件的出具備案登記證明,同時推送區公安、住房城鄉建、城市管理、應急、市場監管、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以及會展活動舉辦地所在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第九條  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主辦單位對會展活動的治安安全承擔主體責任。主辦單位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于會展舉辦20區公安提交治安安全許可申請。區公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情況回復。對符合安全要求的,出具安全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會展場地應避開城區人流、車流集中和不易疏散的區域。

          第十一條  主辦單位在收到治安安全許可后,在市政廣場辦展的,須向區城市管理申請租用辦展場地,提交會展活動的平面布置以及環境衛生管理方案。城市管理在收到申請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情況回復。對符合辦展條件的,須主辦單位簽訂場地租用協議。

          第十二條  已辦理備案、安全許可、場地租用手續的會展,需要變更會展名稱、舉辦單位、舉辦時間、舉辦地點、活動規模等事項的,主辦單位應向原備案許可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得到許可后方可辦展。

          第十三條  舉辦單位對會展設施搭建的安全工作負責。會展場地臨時設施搭建應委托具備資質的企業實施,簽訂施工安全責任書,必要時,聘請相關專家對搭建現場進行檢查指導。區住房城鄉建委、區應急局、區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職責對會展活動現場安全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第十  會展活動備案、舉辦工作實施動態管理制度。遇重大會議、重大節慶、重大事項等特殊時期,相關部門須將會展活動管控要求及時告知區商務,會展活動備案、舉辦工作,按照區委、區政府關于會展活動管控要求辦理。

          第十  舉辦單位對會展場地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維護和市容環境衛生負責。會展場地應設置專門的安全通道,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安排專人負責場地內的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維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對造成市政設施和園林綠化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  舉辦單位對參展商品質量安全負責。在招展過程中,舉辦單位應與參展方簽訂商品展出質量保證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應查驗參展商的營業執照并留存營業執照復印件、參展商品的合格證或檢驗報告,并應進行實物比對,凡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產品,不得準予入場展銷。

          第十  招展信息應以主辦單位名義發布。聯合舉辦會展的,應當共同發布招展信息。招展信息應當客觀、全面、真實、合法,信息發布的會展名稱和主題、舉辦時間和地點等應與備案許可的事項內容一致。采取廣告形式發布招展信息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舉辦單位不得發布虛假或引人誤解的信息,不得虛構、夸大會展規模和性質,不得盜用其他單位名義辦展,不得騙取參展者參展費用,不得從事違法犯罪和有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活動,不得從事與會展名稱、內容不相符的活動。未經其他單位書面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將該單位列為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或者其他參與主體。

          第十  舉辦單位舉辦商品展銷類會展,應在會展場地設置消費投訴處理點,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區市場監管、區消費者協會等單位的投訴舉報電話。會展結束后,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主辦單位提出賠償的,主辦單位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十  舉辦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建立展前參展項目、展品、展板、展臺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知識產權審查制度,督促參展方對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的參展項目進行檢查。

          市場監管按其職能職責,對會展活動現場商家資質、商品質量、服務、信息發布等進行監督。

          二十  會展活動結束后,舉辦單位及時將展品、展具撤離會展場地,并負責場地環境清理和撤展施工安全。撤展后5日內,主辦單位將會展活動總結和統計報表報送區商務。

          第二十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年末報送下年度會展活動計劃時申請以區政府名義主辦或聯合主辦:

          (一)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作用和意義,全區重大戰略實施或外事外貿工作需要的會展;

          (二)屬全國性、綜合性或較強專業性的品牌會展,或展覽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展位超過300個的會展。

          需以區政府名義主辦或聯合主辦的會展,由主辦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區政府審定同意后,提前6個月送市政府會展辦審核。

          第二十  符合下列標準的會展,且舉辦時間在3日以上的,區公安、商務、市場監管單位應當派員進駐場地進行監管與服務,舉辦單位應當為區公安、商務、市場監管單位進駐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一)政府或區級部門主辦的會展;

          (二)展出面積達5000平方米或展位在200個以上的會展;

          (三)在國內或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會展。

          第二十  區商務應當根據會展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狀況,適時發布會展項目指導目錄,建立會展業咨詢服務制度,對重點會展活動實行事前、事后評估,為參展商提供咨詢。應當設立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其他從業單位的信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違法、失信的從業單位及負責人名單,接受社會廣泛監督。

          第二十  區公安、商務、市場監管單位應加強對會展活動的巡查,維護會展活動秩序,依法及時處理糾紛,保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和舉辦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  舉辦單位違反本辦法管理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  會展業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重慶市萬州區會展業管理辦法(試行)》(萬州府辦發201325。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