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萬州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
建設移交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萬州府辦發〔2022〕44號
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萬州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移交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區第五屆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萬州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移交實施辦法(試行)
為加強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重慶市主城區義務教育學校和幼兒園規劃用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渝府辦發〔2017〕17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3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是指我區城鎮規劃區內商品住宅小區開發、政府投融資建設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城區改造、棚戶區改造和移民安置)等配套建設的幼兒園。
第二條 區委編辦、區發展改革委、區教委、區財政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民政局等相關部門建立聯審聯管機制,共同做好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立項、規劃、用地、設計、建設、驗收、移交、辦園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確保配套幼兒園與開發項目首期住宅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區發展改革委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項目規劃布局,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程序辦理立項審批。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根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統籌規劃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將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區住房城鄉建委加強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的施工圖設計、施工質量、安全監管、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區教委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切實辦好小區配套幼兒園。根據辦園性質,區委編辦按程序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涉及的機構編制工作,區民政局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區財政局落實相關財政政策,支持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
第三條 我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重慶市城鄉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標準》(DB50/T)、《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139—2016)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建設管理規范規劃建設。
第四條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會同區教委、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委等部門,充分考慮人口變化和城鎮化發展趨勢,在舊城(棚戶區)改造、房地產開發、易地扶貧搬遷和公租房、政策性租賃房、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區建設時,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保證幼兒園的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對零星住宅建設或組團開發區域,區規劃自然資源局進行區域統籌,合理規劃配建幼兒園。
第五條 我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按照不小于6班、不大于18班的辦學規模規劃建設,做到功能獨立,與住宅小區其他用地界限明確,單獨提供安全暢通的出入口,適當預留人員暢行和車輛停放的空間,確保幼兒和教職工安全。
第六條 凡是無償移交給政府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其建筑面積不納入擬供應地塊的容積率核算。區教委會同區住房城鄉建委在土地供應前將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規模及標準〔《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139—2016)〕、建設責任主體、建設時序、住宅項目預售條件、移交義務以及產權歸屬等函告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確,載入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
第七條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會同區教委根據需求預測做好幼兒園的規劃,嚴格審查幼兒園布局、規模和具體建設指標,在審查設計方案時要確定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具體位置、樓層分布等,確保有關技術指標和具體要求在審批規劃方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得到落實。
第八條 按照“誰開發建設、誰完善配套”的原則,開發建設單位是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的責任主體。按照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53號)的相關規定,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免繳或減繳城市建設配套費。
第九條 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規劃建設和竣工驗收。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和區教委共同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竣工驗收工作。配套幼兒園建設完工后,開發建設單位及時通知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和區教委進行竣工驗收,并主動與區教委簽署配套幼兒園移交協議。對配套幼兒園未建成的小區,不予辦理首期住宅項目銷售許可,后期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條 區住房城鄉建委嚴格審查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情況,對于不符合建設條件的,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在施工建設中,要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督促開發建設單位確保配套幼兒園的建筑質量。在竣工驗收時,嚴格審核是否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幼兒園、是否辦理配套建設幼兒園移交手續;凡是存在未按要求建設、緩建、縮建、停建、不建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在核發新建住宅區銷(預)售許可證時,對照規劃審批方案,核實并確定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筑面積和用途。
第十一條 《重慶市主城區義務教育學校和幼兒園規劃用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渝府辦發〔2017〕174號)文施行前,由國有企業建設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其使用權無償移交給區教委;由民營企業建設的,鼓勵項目建設業主在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后無償移交給區教委,其建筑規模對應已繳納的土地價款,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在住宅項目后期修訂土地出讓合同時在應補繳的土地價款中予以抵扣。無償移交區教委的,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在住宅項目后期修訂土地出讓合同時補充約定“無償移交給區教委”;有償移交區教委的,由區財政局在實施資產評估的基礎上,提請區政府多渠道籌措資金解決;不愿采取上述方式移交的,鼓勵項目建設業主與區教委銜接,引進優質學前教育資源,降低租金或以“零租金”方式出租給辦學者舉辦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重慶市主城區義務教育學校和幼兒園規劃用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渝府辦發〔2017〕174號)文施行后規劃新建小區配套幼兒園,若土地出讓合同未約定無償移交,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重新核算容積率不計容,補充修訂土地出讓合同,建成后無償移交區教委。
第十二條 區教委代表區政府接收、管理、使用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會同區住房城鄉建委負責督促開發建設單位按《重慶市主城區義務教育學校和幼兒園規劃用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渝府辦發〔2017〕174號)要求,在配套幼兒園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幼兒園土地房屋無償交付區教委,同時移交竣工圖紙等與幼兒園建設相關的全部檔案材料,并在移交時做好相關手續和資料的交接工作,提供移交清單,由區教委簽署接收意見。新建住宅小區在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抓緊完成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動產首次登記。不動產登記中心須憑開發建設單位與區教委簽訂的移交協議及區教委核定的產權登記人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開發建設業主將配套幼兒園無償移交教育行政部門的,不屬于市場交易行為,按相關規定減免資產過戶的相關稅費。
屬于資本市場公開發債國有企業建設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先行移交使用權,產權移交事宜由教育部門與國有建設單位協商解決,產權登記按相關規定執行。無償移交或政府回購的小區配套幼兒園,舉辦為獨立建制公辦幼兒園的,由其事業法人單位辦理產權登記;由區教委直屬公辦園領辦分園的,由領辦幼兒園法人單位辦理產權登記;由高校及部門舉辦公辦園或普惠性民辦園的,由區教委辦理產權登記。
第十三條 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應堅持公益普惠原則,舉辦成公辦園或民辦普惠性幼兒園,配套幼兒園移交區教委后,應當統籌設置為公辦幼兒園或面向社會公開招標舉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優先滿足本小區居民適齡兒童就近入園。辦成公辦幼兒園的,區級相關部門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方面的工作,區財政局要將其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幼兒園正常運轉。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區級相關部門要做好對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明確補助標準,加強對普惠實效及質量方面的動態監管。
第十四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達到辦園條件,由區教委根據舉辦者提出的辦園申請進行初審,符合辦園標準的,舉辦者向區教委遞交辦園申報資料(申辦報告、學校章程、首屆理事會名單、各類人員從業資格證明、辦學場地證明、資產證明材料、房屋建筑及產權證明材料、消防安全證明、空氣質量安全證明等材料)。經評議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后,由區教委頒發《重慶市學前教育機構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依法依規到相關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和稅務登記,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衛生保健合格證》等。開園后,舉辦者向區教委申報等級評定或普惠性幼兒園認定,經評審合格,由區教委頒發《重慶市幼兒園等級證書》或普惠性幼兒園認定文件。
第十五條 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區教委按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定制定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民辦幼兒園收費按《萬州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萬州教發〔2020〕6號)規定,報區教委、區發展改革委備案。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區教委加大對幼兒園違規收費或強制服務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禁配套幼兒園高收費。
第十六條 新建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水電氣消防與住宅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統一配套建設。幼兒園教學及生活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執行居民類用水、用電、用氣價格。與其他單位共用水源、電源、氣源的,可以申請分表計量。有物業管理的幼兒園,物業管理費按照物業管理區域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七條 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屬于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配套幼兒園不得擅自拆改或閑置,不得出租、出售、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
第十八條 區級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履職,與建設主體妥善解決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開發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移交配套幼兒園或不配合教育部門辦理權證的,依法暫停辦理后續項目的有關手續。對于取得土地開發權后未按規定期限或未按規劃用地條件建設配套幼兒園的違規違約行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處理、責令整改。開發建設單位私自將配套幼兒園出售、出借、租賃、抵押給單位和個人,自行辦園或改變用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